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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为加强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学院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设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赔偿范围界定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损坏;

 3.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 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 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 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损坏,由资产管理员联系责任人、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责任确定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申请单》,负责赔偿跟踪直至关闭。低值耐用品损坏赔偿标准为:

低值耐用品已使用年限

赔偿比例

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

1年以内 (含1年)

80%

60%

1~3年 (含3年)

50%

30%

3~5年(含5年)

20%

10%

5年以上

5%

5%


注:1. 单台低值使用期,指仪器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

2. 赔偿比例,指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3. 购置日期及原值,按仪器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第四条 固定资产(800元以上设备)的损坏,由资产管理员联系责任人、资产处,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责任确定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申请单》,负责赔偿跟踪直至关闭。固定资产损坏赔偿标准为:

残值金额(元)

赔偿比例

1000以下(含1000)

100%

1000~2000(含2000)

90%

2000~5000(含5000)

80%

5000以上

70%


注:1. 根据设备损坏当月的残值计算赔偿比例。如损坏为设备的部件,残值按该部件的市场价值,乘以成新率;

2. 仪器设备残值,指仪器设备会计上的未摊销的折旧;赔偿比例,指仪器设备残值的比例。

做赔偿处理决定时,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认识态度,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通过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五条 设备丢失赔偿处理,责任人应按设备原价或市价的100%赔偿。如因抢、盗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证明,酌情赔偿。

第六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教务处、资产处等)协同处理,形成处理意见报院长,文字材料送资产处备案。

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八条 赔偿处理意见出台后,由使用单位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在赔偿单上签字确认后,去学院财务处交纳赔款,并将缴款收据交资产处存档,资产处即可关闭该项赔偿工作,并办理注销、退库、销帐等手续。赔偿工作须在使用单位告知责任人一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使用单位与资产处书面通知学院财务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设备、低值耐用品、家具。

第十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申请单

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申请单

制卡日期:

设备名称



分类号



购置日期



单位



型号规格



仪器编号



金额



数量



单价



使用方向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使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