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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做好学院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及处置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资产管理部门是全院仪器设备统一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均设有资产管理员,对购置或接受赠送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凡产权属于学院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或实物来自何种渠道,都应在资产管理部门建帐建卡。对于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部门建帐后,财务处方可给予报销,以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对于外单位、个人捐赠的设备,接收部门应先交资产管理部门,经建帐、入帐等相关手续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下发给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学院各部门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并尽量延长使用寿命。仪器设备的使用原则上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等管理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提倡“专管共用”,贵重仪器设备避免重复购置;对长期利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拨。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且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对接资产管理部门。对于管理员在设备维护管理、设备功能开发等方面的成果,应在学年末予以承认和奖励;同时,对于设备盈、亏、丢、损等情况,也需承担相关责任;如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变更,应做好资产交接手续,相关人员对部门仪器设备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章 列为固定资产的设备范围与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结合世纪学院的实际情况,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仪器设备专项管理;单价在200-800元之间的、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耐用品列入低值耐用品专项管理;家具不分单价列入家具专项管理。

第七条 凡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定为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第八条 凡属计价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均按单价金额计价入帐;凡捐赠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一律作价,按新购入处理;自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根据材料和加工费用的实际成本计价入帐;已建卡入帐的仪器设备若增加或减少其配件时,应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原值;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某一部分,应减少原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院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归使用部门,各部门正职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为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制度,技术安全和借还制度,并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条  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该设备,建立

该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论证资料、验收资料、使用资料、维保资料等。

第十一条  为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使用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仪器设备维修详见《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的仪器设备负责,需建立本单位完整的资产台帐,并定期检查核对,以确保帐、卡、物相符。管理员应积极配合学院核查、统计、盘点,学年末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人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对不遵守操作规则的行为,管理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管理员的工作,并对其任命的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时,使用部门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论证报告,报学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设立全院仪器设备帐,负责学院设备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各部门的设备帐,并督促各部门对本单位设备进行清查。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院资产清查,学期中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资产清查情况书面报告学院。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对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或使用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报失等。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处置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详见《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低值耐用品和家具的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因申报、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毁损或灭失的,学院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