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资产和耗材的采购管理,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本规定所称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和家具等。本规定所称耗材包括教学、实验、维修用易耗品。
其中固定资产指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200-800元之间,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200元以下的工具箱和万用表等)。
第三条 学院资产和耗材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资产采购申请归口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教学实验耗材采购申请归口教务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单位依据所申请事项性质,填写《资产采购申请单》或《教学实验耗材采购申请单》,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提交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教务管理部门提交后勤管理部门集中采购。
第五条 学院资产和耗材实行集中采购管理,由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处汇总教务管理部门等提交的采购申请单内容,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组织验收并结算付款。
第六条 学院资产和耗材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采购申请
第七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提交资产采购申请,应当以签报(标的超过五千元)或填写《资产采购申请单》的形式上报资产管理部门。采购申请单应当详细载明设备名称、建议品牌、型号(主要配置及附件)、规格、数量、单价、供货时间、经费预算和需求说明等。
第八条 对于已完成论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务管理部门应当以签报形式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报后勤管理部门按规定流程采购,并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行政办公设备申请,须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制定计划上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经调研核实,汇总后统一上报审批。其他资产采购申请须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实验耗材集中采购。教学部门应当依据教学计划安排,于本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教学实验耗材采购申请报教务管理部门,教务管理部门于开学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单报资产处进行集中采购。采购申请单应当详细载明设备名称、建议品牌、型号(主要配置及附件)、规格、数量、单价、供货时间、经费预算和需求说明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院或学院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含五家)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学院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院用量少、特殊单一用途、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批量较大的设备、实验室建设等专项建设项目,且总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由评标小组决定中标厂商。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标的总金额在5万到10万之间的;
(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应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标的总金额的;
(四)采用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十四条 批量小,规格标准统一,价格透明,且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使用单位可以询价,作为后勤管理部门的采购参考信息;后勤管理部门至少要咨询三家以上供应商,从中选择性价比较优、售后服务良好的厂商。
第十五条 对于实地采购,原则上应当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教务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分别选派人员一同前往采购。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厂家)处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部门收到《资产采购申请表》或《教学实验耗材采购申请单》后,应按流程完成采购汇总,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后勤管理部门应做好招投标的组织工作。招标采购遵循以下原则:中标设备技术指标满足使用单位要求且性价比高;中标厂商的综合评分高,并且信誉良好、有稳定的售后服务团队。
使用单位可以提供拟采购设备的品牌和规格型号,但是,中标设备须遵循上述原则确定,不一定是使用单位指定的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提供供货厂商,但是,中标厂商须遵循上述原则确定,不一定是使用单位指定的厂商。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四章 采购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条 对集中采购的资产和耗材,由后勤管理部门召集使用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签字。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和金额较大的软件系统的采购,以及专项采购,后勤管理部门应组织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专项验收方案进行验收。
对其他集中采购的资产和耗材,后勤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从外观、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检查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后勤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
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派专人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 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如果安装、验收有困难,应邀请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期内,使用部门应在试用过程中密切观察,及时检查产品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若发现问题,应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相关材料说明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检修、换货、退货手续。因使用单位没有检查或延期验收而出现问题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中发现问题,后勤管理部门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员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和家具的登记入账建卡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员必须先将验收单、采购清单、合同交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合同尾款的支付应当先由资产使用部门签署《合同尾款支付意见单》,明确使用情况后方可向供货单位支付尾款。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接到采购申请单后,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完成采购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应将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九条 凡属集中采购范围的资产和耗材,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采购。
如有违者,学院将不予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二级单位负责;
各二级单位自行付款的,学院将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及时上报采购申请,否则,没有预算,不予采购。
第三十一条 在学院采购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资产采购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