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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设备维修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属我院资产的行政办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

2.做好设备日常维修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每学期末提前两周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3.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修到管理部门,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章 维修范围及原则

第三条  设备过了保修期,由于正常损耗发生的故障,学院承担维修经费;属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按《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可与资产管理部门联系,由厂方或供货方免费维修。

第五条  保修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后勤处与供货商协商解决。

第六条  对于已到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未到寿命周期年限维修费用超过原值6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七条  维修单位确定原则: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具备维修技术能力、有稳定的维修保养队伍、有较高的性价比、与学院以往合作中有良好信誉。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八条  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程序:

1.行政办公设备需要维修时,资产管理人员填写《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申请验收单》(见附件一)。

2.资产管理部门接到维修申请验收单后,根据保修期时间确定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学院签过维保协议的单位,个别精密仪器设备可直接联系生产厂家。

3.设备维修结束后,由资产管理员验收,并在《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申请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4.设备维修实行保修制度,保证维修质量,原则上为六个月。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资产管理人员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验收单》(见附件二)。

2.教务处接到维修申请验收单后,根据保修期时间确定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学院签过维保协议的单位,个别精密仪器设备可直接联系生产厂家。

3.设备维修结束后,由资产管理员验收,并在《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申请验收单》上签字认可。

4.设备维修实行保修制度,保证维修质量,原则上为六个月。

第四章 其它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的维修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